發(fā)布日期:2024-09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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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於(yú)美國的EB5投資來說,可能會有人覺得EB-1C的申請人並(bìng)不多,那是因爲要達到EB-1C條件的門檻和要求都不低,通常美國移民局拒絕EB-1C申請的原因有以下三點:一是認爲EB-1C的申請人隻是一線(基層級别)的主管,並(bìng)不是一個具有管...
相對於美國的EB5投資來說,可能會有人覺得EB-1C的申請人並不多,那是因爲要達到EB-1C條件的門檻和要求都不低,通常美國移民局拒絕EB-1C申請的原因有以下三點:

一是認爲EB-1C的申請人隻是一線(基層(céng)級别)的主管,並(bìng)不是一個具有管理與執行能力的高管。
二是認爲申請人提供的國内母公司,流水太少,以及員工數太少。一般母公司年營業額(é)建議不少於(yú)每年300萬,員工數不少於(yú)7人。
三是認爲美國子公司/分公司的規模太小,流水太少,員工人數太少。一般美國子公司營業額(é)建議每年不少於(yú)50萬美金,一般美國本地的子公司員工數建議不少於(yú)6人。
當然,很多公司剛到美國發展一般是不會雇傭太多員工,所以申請人其實擔任高層(céng)的管理工作的同時也會擔任一線主管,但美國移民局隻看到申請人是管理幾個員工,自然會認爲該申請人隻是一線的主管,所以根本的問題在於(yú)美國子公司/分公司的規模太小。所以我們建議盡量不用現成立的美國子公司,或者子公司規模不夠,就不用,找到具有現成跨國集團資源的美國律所或者中介機構,又省心又省時間。